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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RoHS指令

2013年12月10日,欧盟公报(0J)发布新指令2013/56/EC,修订电池指令2006/66/ECa该指令于2015年7月1日生效。新旧指令针对限制物质汞和锡的使用做了修改,如下图所示。对于不符合该指令要求、且在相关限制生效前己进入市场的电池和蓄电池,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库存售完为止。


电池制造商或进口商的注册义务:

所有电池的生产商(制造商或进口商)对首次投放在欧盟境内的电池和蓄电池需要注册。注册必须以纸张或电子的形式向成员当局或认可的机构办理注册并获得注册号。


欧盟电池指令标签要求:

1.所有电池,蓄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

2.电池中汞(Hg)含量超过5ppm,或者R (Cd)含量超过20ppm,或咋(Pb)含量超过40ppm,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3.容量标识:所有电池的容量用清晰,可见,不易擦拭的标识。

4.标识符号大小要求:应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一侧面积的3%,但不得大于5cmx5cm;如果电池为圆柱型,则符号应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1.5%,并且不大于5cmx 5cm;如果因面积所限,符号的尺寸可能小于0.5cmx 0.5cm,则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标注,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1cm x 1cm的相关符号。

5.在物质限制上,RoHS指令对电子电器中重金属的限制,如汞和镐;这并不适用于电池。电池中汞和Q物质的限制遵循电池指令。

6.在回收上,R'EEE指令高于电池指令。在WEEE指令对电子电器中的电池和蓄电池没有特殊要求的前提下,遵循电池指令。